关于联盟
联盟章程
发布日期:2017-03-06
  中国纺织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纺织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为China Textil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ion,英文缩写为CTICU。
  
  第二条 定位:联盟是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纺联)牵头发起,纺织服装全产业链相关企业、团体和服务机构自愿参加,共同推进纺织产业国际产能合作的平台组织。其成员单位涵盖:纺织服装全产业链中具有海外投资布局实践或意向的企业、纺织领域各行业组织(全国性和地方性)和事业单位、产业集群相关机构、装备制造企业、商贸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校、金融机构、法律机构和传媒等独立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着"服务、协调、开放、共赢"原则,搭建中国纺织产业国际产能合作全方位服务平台,建立各方协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利益,推进纺织业国际产能合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盟在中纺联的领导下,接受国家有关主管政府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与服务内容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与服务内容如下:
  
  (一)与主管国际产能合作的政府部门对接,及时传达和落实相关政策,同时提供政策、规划建议和反映行业企业诉求;
  
  (二)与金融、法律、财务和专业咨询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联盟成员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三)建设"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联盟成员共享的中国纺织服装产业"走出去"数据库建设,为联盟成员提供国内外最新政策信息、国外贸易投资环境分析、风险预警以及推荐潜在投资项目;
  
  (四)建设"走出去"活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中国纺织年度"走出去"交流大会,以及为增强联盟成员海外投资能力举办专项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五)为联盟成员提供双边或多边经贸考察、洽谈服务以及重点国别与市场的展会服务等;
  
  (六)支持中国纺织海外产业园区建设和"抱团出海"。联盟将为成员企业争取国内金融、保险和外交方面的实际支持,以及加强与投资国政府的沟通,鼓励和协调联盟上下游企业抱团出海;
  
  (七)形成自律机制,协助协商解决联盟成员单位与海外重点投资区域或国别的经贸合作事宜,维护合作、公平竞争的秩序;
  
  (八)通过各种传媒平台和全球互联网,开展纺织行业对外投资布局正面宣传,提高行业在全球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九)提供其他有利于联盟成员利益的相关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实行单位联盟成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外依法设立的纺织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
  
  (二)拥护联盟工作规则,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愿加入联盟并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程序:
  
  (一)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 经联盟授权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加入;
  
  (三) 颁发联盟成员证。
  
  第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反应意见和建议;
  
  (三) 获取联盟服务,参加联盟活动;
  
  (四) 监督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
  
  (五) 自愿加入联盟和自由退出联盟权;
  
  (六) 联盟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联盟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自律公约等规定,执行联盟决议;
  
  (二) 服从联盟的监督与协调;
  
  (三)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联盟共同利益与声誉,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五) 联盟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出联盟程序
  
  (一)联盟成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联盟:
  
  1. 自愿提出退出联盟;
  
  2. 有损害联盟权益行为的;
  
  3. 不执行联盟决议的;
  
  4. 有不守法、不诚信行为的;
  
  5.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自律公约规定及其他行为的;
  
  6. 发生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联盟成员资格。
  
  (二)发生第十一条(一)中2~5条情况时,经联盟授权会议表决通过,取消联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
  
  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单位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若干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由联盟主发起人中纺联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联盟成员单位代表担任,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
  
  第十三条 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纺联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表决本章程及后续修订;
  
  (二) 选举决定理事会理事单位;
  
  (三) 制定和修改联盟的工作规则,制订联盟内部制度;
  
  (四) 审议批准联盟工作报告;
  
  (五) 审议和批准联盟的入盟费用标准;
  
  (六)审议批准接受新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的议案;
  
  (七)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出席联盟成员大会的成员达到成员总数的2/3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其决议须经2/3以上出席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联盟成员单位自荐或推荐,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中纺联备案。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单位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至少1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达到理事总数的2/3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其决议须经2/3以上出席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二)决定联盟成员吸收和除名;
  
  (三)审核和修订联盟章程;
  
  (四)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五)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六)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纺联备案。理事会成员代表的任职条件为:
  
  (一)理事单位的决策层人员;
  
  (二)具有相当的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无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为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如因原单位岗位变动或达到规定年龄等原因更换人员时,由原单位重新派人出任。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三)任命副秘书长及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决定秘书处内设职能部门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
  
  (五)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领导联盟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办公地设在北京(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
  
  联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在秘书处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缴纳或提供的经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性收入;
  
  (三)接受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费用;
  
  (四)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中纺联的双重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联盟完成宗旨后需要解散或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相关动议。联盟的终止动议应报中纺联同意后,由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和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